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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研究生論文提要口試之申請與舉行

(一)學位論文題目與本所研究發展相關。

(二)本所研究生欲申請論文提要口試者,須於申請前當學期通過APA格式考試(未完成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測驗者,不可申請APA考試)及完成期刊(會議)論文發表,始得填寫論文提要申請表。經指導教授同意,並邀請三位口試委員(含指導教授),於舉行口試日二週前提出申請。

(三)論文提要口試委員,碩士應置委員三人,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、校內委員至少一人,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規定辦理。指導教授不得為召集人。若指導教授非本所教師,則校內委員必須由本所教師擔任。

(四)論文提要口試之申請及舉行時間依本所公告日程表進行。

(五)論文提要口試成績分為通過、不通過兩種,未通過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及舉行口試。

(六)應考研究生須在口試一週前將論文提要繳交給各口試委員。

二、研究生學位考試之申請與舉行

(一)符合下列4項規定者,得依學校規定進行學位考試申請及舉行:

  1. 完成期刊(會議)論文發表。
  2. 完成規定之畢業學分。
  3. 通過論文提要口試(至少在前一學期完成)。 
  4. 研究生於提報學位考試前,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線上偵測,申請學位考試時,需檢附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原創性比對系統報告。比對標準除可勾選排除引述及參考書目外,相似度百分比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。

(二)學位考試委員應與論文提要口試委員相同,如需更換口試委員,則應書面述明原因經指導教授及原口試委員同意後送所長核准。

(三)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,七十分為及格,評定以一次為限,由出席考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。學位考試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,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,予以退學。

(四)應考研究生須在口試一週前將畢業論文繳交給各口試委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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