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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淡江大學教育學院教育心理與諮商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規則

    第一條 本所為辦理碩士班研究生之入學、修課及學位考試等相關事項,特依本校學則訂定本所研究生修業 規則(以下簡稱本規則)。本規則若有未盡事項,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與本校學則規定辦理。

    第二條 入學

    一、本所碩士班招生對象為一般生(含考試入學及甄試入學),招生條件同招生簡章。
    二、有關僑生與外籍生之招收,均依照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    第三條  修業、選課與成績 

    一、本所碩士班之修業年限為1至4年。
    二、本所碩士班課程主要包含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,學生畢業學分數32學分。
    三、修習本所開設之實習課程者,請另依本所「教育心理與諮商實習課程」及「心理與諮商專業實習課程」修習要點辦理。
    四、學生學習情況或行為,經所務會議決議不適合進行專業實習者,不得修習「教育心理與諮商實習(一)(二)」或「心理與諮商專業實習(一)(二)」課程。
    五、凡未修畢本所規定畢業學分數者,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至少修習1科,至多修習15學分。
    六、本所研究生修習之科目,係屬他所、不同學制及他校開課者,必須經本所同意,方採計其學分。上述科目至多6學分計算於畢業學分數內。
    七、研究生學業成績以100為滿分,70分為及格;不及格者不得補考,必修科目應予重修。

    第四條  論文指導與學位考試

    一、指導教授應以本所之專任教師為主,如擬申請校外學者擔任指導教授,需另由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,經本所所長同意得以聘任。
    二、指導教授資格依本校規定辦理。
    三、本所研究生得於每學年度上學期10月31日及下學期3月30日前,提報指導教授申請。(以教務處公告時間為準)
    四、本所研究生論文題目應與本所發展方向與目標相關。論文題目之修改及論文內容之研究、撰寫與修改,應受其指導教授之指導。
    五、指導教授之變更須經原指導教授、新任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。
    六、本所研究生於指導教授同意下,於同一學期先通過APA考試始能申請論文提要口試;APA考試當天以2次為限,未通過者需2週後再重考。
    七、本所畢業流程、期刊/會議論文發表審查及論文提要口試、畢業論文考試等相關規定,依本所研究生畢業審核要點辦理。

    第五條  其他規定

    一、本所碩士班一、二年級學生必須參與並協助本所舉(承)辦之「研討會」、「工作坊」及「專題演講」等學術活動及各項行政、教學等服務工作。
    二、以本所名義參與外系(所、校)老師主持之研究計畫,或主辦、協辦任何活動,應於事前提報本所核備。

    第六條  本規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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